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孝宗: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孝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孝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7,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0.667‰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止;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3.08‰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止;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6.0005‰计算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94元,由被告孙孝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陈志刚
联系电话:138*****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