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波:
本院受理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字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712101.23元及利息(利息以2712101.2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849元,由原告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349元,由被告建国波负担29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