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贵朝、蔡海丽: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贵朝、蔡海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9.25万元及利息(以459.2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按原约定月利率9.45‰计算利息, 2019年9月24日后付款部分按原约定月利率9.45‰加收50%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卢炜征、朱崇菊、靳犇、马金卓、马步汉、王贵兰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简案六组
承办法官: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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