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化雨解纠纷 真诚奉献促和谐
——灵宝法院刘振华法官调解工作经验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叫刘振华,来自灵宝市人民法院,现任我院五亩法庭副庭长。1995年7月,在全国法院统一招干考试中我以优异的成绩踏入法院大门。在法院的十余年中,我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其中在民事审判庭工作了六年,在法庭工作了八年。十多年来,我个人结案1500余件,调解撤诉率达80%以上,调解撤诉率一直位居灵宝乃至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前茅。我连续十三年被评为灵宝市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先后十次被评为办案能手,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员,曾被授予灵宝市青年卫士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今天,我将我工作中积累的一些调解经验与大家分享,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今天,我主要谈三个方面的内容:
熟读法律,正气长存
信任尊重,牢记于心
——谈做好民事审判工作调解的前提
刚进入法院的时候,我发现,有的审判员案件调解率特别的高,而有的审判员却费九牛二虎之力,案件调解不下不说,案件未办完,当事人已是满腹怨言。为什么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审判人员办理其结果却大相径庭呢?为什么有些看似不可能调解矛盾十分尖锐的案件,那些农村里的没有多用法律知识和文化的民调解主任们却三言两语就能让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呢?我不断思考这个问题,终于明白了这个道理,那就是:信任与尊重。而要想达到信任与尊重,必须掌握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坚持以法服人。作为一名合格的审判人员,必须把常用法律熟读心间,要让当事人知道,审判人员对法律是十分熟悉的,要做到办案时对法律的运用达到信手拈来的地步,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一个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他的调解工作肯定不怎么样,充其量也是歪嘴和尚念经,最终只能是对法律的亵渎。就好比我们看病 ,一个老中医,通过望闻问切,加上自己渊博的医学常识,很快能够审清病情,对症下药,做到药到病除。而对医学一知半解的庸医,则只能使病人病情雪上加霜。
2、坚持以德待人。
要想调解好我们所经办的民事案件,首先我们自己先学会做人,要养成优良的品格,用我们良好的德行感召当事人,使当事人乐于接受我们提出的调解建议。这就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要清正廉洁,两袖清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调解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开展。
我自幼家境贫寒,幼年父亲就已过世。母亲用柔弱的双肩挑起家庭生活重担的同时,更教会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从那时起,我就养成了一种坚忍不拔、迎难而上的刚毅性格、养成了帮人是德,吃亏是福的良好品格。多年来,我勤奋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水平;始终牢记踏踏实实办事,老老实实做人这一宗旨,两袖清风、一身正气,胸怀坦荡,公道正派,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扬。我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严把案件质量关。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急当事人之所急,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始终把调解工作贯穿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力争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坚持以情感人
要想办好案,必须要用心去感受当事人的心理,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用心去感染当事人,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同,调解工作才能得以有效进行。对待当事人,我们要态度和蔼,平易近人,要扑下身子,与老百姓打成一片,绝对避免官老爷作风事件的发生。要尊重双方,体现人文关怀。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诉讼双方常常因为诉讼搞得身心疲惫,这时一个微笑、一句温暖的话语都会产生心理上的共鸣,使其感到没有远离生活,对生活产生希冀、憧憬。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使双方当事人愿意讲出多年深藏的话语和积怨,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可以为顺利调解作好铺垫。
用心去感染当事人,往往对案件的调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前一段时间,我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王东高是朱阳人,因在矿山工作时受伤,小腿粉碎性骨折,无法行走。我庭书记员邵严送达诉状副本后给我说了,当事人情绪很大,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说明其腿不方便,拒绝到庭。经过庭务会研究,我们决定对此案进行巡回审判,到案发地朱阳村村委会巡回开庭审理此案。我们先把原告朱爱玲通知到朱阳村村委会会议室,而后驱车到被告家中。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同意到朱阳村委会参与庭审。被告架着双拐,由我们搀扶着从家中上了车,一路上,我不断和被告拉家常,逐渐和被告拉近了距离。由于朱阳村委会会议室在二楼,到了村委会后,我就背着被告上了楼进了会议室。庭审进行的异常顺利,很快原被告就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我又背着被告下了楼,下楼时刚好碰见政法委李书记检查平安建设工作也到了朱阳村委。李书记问明了情况,感慨的说:我原来对法院了解的不全面,今天才见到真正的法官,如果法官都向这样干,何愁社会不平安。案件调解完了,书记员邵严又说了,我今天怎么总感觉到有点犯迷糊,我想着这个案件今天根本调解不了,怎么三下五除二就调解结束了。李庭长在旁边说了一句,这主要是靠刘庭长的“背功”啊。看来我这背功罪过真不小,把一对夫妻背离了。
4、坚持以调宁人
在审判活动中,如果能够创造一个良好的调解环境,对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极其重要。在日常工作中,我庭干警从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群众等一些小事做起,提倡“四礼”庭风:起立招呼,以礼相迎;让座倒茶,以礼相待;耐心听讲,以礼相尊;解决问题,以礼相送。当事人到五亩法庭,就如同回到了自己家里一样,感到十分的温暖与幸福,自然而然地,他们的情绪就得到了稳定,他们的态度就得到了转变,罢访息诉工作的思想基础由此打好。
为了避免当事人和告状求助的群众跑一些冤枉路,我庭还公布了“离岗告示”。我们在法庭的公告栏里这样告知当事人:我庭干警×××今日外出办事,可能给你联系工作带来不便,若有事,请拨打其手机联系。同时,我们将全庭干警的手机号码一并公布出去。虽然手机号码公布后可能打乱我们的平静生活,我们要随时随地接听当事人的电话咨询,但我和全庭干警无怨无悔地将这一便民措施坚持了下来,力求做到:和谐稳定记心间,点燃青春送温暖
2007年8月17日,我院隆重启动了“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工程。这项工程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创举,是“于无声处听惊雷”。按照这一工程的具体要求,我和我院干警牢记六点要求,即:政治坚定、精神振奋、司法为民、团结奋进、纪律严明、廉洁自律和“灵法精神”即:争先创新、文明公正、开放进取、团结和谐。这项工程具体包括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指导民调、法律咨询、巡回审判四个方面。
这项活动的开展,使我们灵宝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崭新的姿态展现在辖区人民面前,拉近了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进了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给我们民事审判调解工作创造了一个非常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它就象红军长征一样,是播种机,它播下的是法律的种子,来年盛开的将是天平之花、爱民之花!
调处纠纷,因案而为,
春风化雨,事半功倍
——谈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调解方法
我国当前的大局是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围绕这一大局,最高法院提出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维护稳定,保障和谐”的审判工作总目标, “和”,是中国人追求的最高人生境界,“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一直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哲理。民事案件没有生死之争,只有利益之争,作为民事法官更应始终保持平和的心态审理案件。但“调”、“和”并不是要回避矛盾,而是要通过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注重释明法律,查清案件事实,讲究方式方法,进行细致入微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分析,使当事人胜败皆明,不再执着于鸡毛蒜皮的利益之争,最终达到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办案过程中,我注意采取多种办法、多种方式,想方设法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用自己的心血去换取当事人的家庭和睦、邻里友好、社会和谐,为辖区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我的调解办法主要有:即时调解法、保全促进调解法、背靠背调解法、冷处理调解法、茶桌调解法、现场调解法、群众配合调解法、亲属参与调解法、以开庭判决促进调解法、委托民调调解法等等:
1、一气呵成法。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及时审查诉状及相关证据,若双方争议不大,案情清楚的,首先考虑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均能到庭的,立案后立即做调解工作,当即促其达成调解协议,做到当日立案,当日结案。此类案件也可以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带上原告去找被告,找到后就地开庭,就地调解,调解成功率几乎可达到100%。对于一次思想容易反复的当事人,如果能一次调解,要尽量做工作一次调解成功,避免由于他人的干扰或其思想反复而使调解半途而废。
2、保全促进法。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及时审查诉状及相关证据,对那些被告有可保全财产的案件,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可先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再通知被告应诉,十有八九可调解结案。2005年5月,我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一辆拉矿车与一三轮车相撞,三轮车司机被撞成重伤。拉矿车的行车照显示的户主是我们当地的一个国营金矿。案件受理后,我询问了原告的情况,问原告是否找过矿部,原告说找了,金矿说这辆车已卖给别人,赔偿与他们无关,但拉矿车的司机出事故后怕担责任,早已逃之夭夭,下落不明。根据多年的经验,我知道,金矿应诉后肯定要找人说情,如果不及早采取必要措施,办案肯定有难度。于是,我及时为原告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金矿的帐户。果不其然,案件立案后第二天,金矿就找人说情。但因法院已冻结了其帐户,在我把有关法律规定给其讲清后,金矿很快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3、靠背隔离法。当事人对立情绪大,面对面调解非但不能化解矛盾,而且容易激化矛盾的,可以不让当事人“对簿公堂”,分开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以利害,告知他们互不相让有可能造成“一场官司十年仇”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认可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如张某某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本是邻居,只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打架斗殴,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被告认为是原告骂被告八辈祖宗才引起纠纷,坚决不同意调解。在此案中,我就是用背靠背调解法,与当事人拉家常,让当事人双方都觉得法官们是苦口婆心地为他们的将来着想,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2千元的赔偿协议。虽然这一协议与诉讼标的相差甚远,但双方从此消除了多年来压在心头的误解,重新和睦相处,效果十分理想。
4、冷热处理法。如果当事人对立情绪太大,用背靠背调解法仍然不能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妨将案件进程放慢些,让当事人慢慢消下气来,待时机成熟时,再促其达成调解协议,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闫家驮村4组与某公司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双方均有过错导致原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但双方均不承认自己有过错,都觉着自己冤枉,并导致该村组群众数次赴省集体上访,市、镇两级政府数年来多次协调不下,做了好多工作,才引导其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个案件,草率不得。于是,我们精心为此案设计了调解日程,隔三差五的召集原被告调解一下,在时光的推移中,在法官们耐心细致的劝说和体贴入微的人性化服务中,双方当事人的心头怒火慢慢消了下来,经过近一年的磋商,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不仅解决了纠纷,还替党委政府解除了多年的困扰,效果可想而知。在运用此方法时应注意,冷处理的同时且记不能把案件打入冷宫,要时不时安排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不要让当事人产生法院久拖不决的嫌疑。
5、圆桌谈心法。对那些怕上法庭或对法庭有对立情绪,一听说上法庭就情绪失控的当事人,刻意设置一个相对能缓和气氛的调解场所,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恐惧心理或心头怒火,让其在相对融洽的气氛中达成调解协议。如崔某某与王某某赔偿一案,双方为棺木加工发生纠纷,崔某某一怒之下打伤了王某某,矛盾迅速升级。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我就在法庭会议室的圆型会议桌上,安排原被告及其亲属一同围坐在会议桌周围,一边喝茶一边谈心,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融洽的谈话气氛平息了双方心头的怒火,双方当事人愉快的接受了我的调解建议。这次调解,不但调解了双方起诉的财产纠纷,同时也将双方打架一事也一并处理。虽然此案的调解结果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调处一案了结两事,当事人双方均十分满意。真可谓和言细雨暖人心,杯杯香茶消怒火啊。
6、现场说理法。有些案件只听当事人陈述往往比较抽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时候把法官也弄得是云遮雾罩,更不用说调解结案了。如果能到现场去看看,很快便会一目了然,并且在事实面前容易说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例如在审理王某与薛某水路纠纷一案中,王某某起诉薛某某在他房后挖土排水,危害他的住房安全,法庭通知几次,被告都没有到庭,对立情绪很大。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我携卷下乡并邀请村干部到原告房后现场勘查,到后我发现,王某盖的房子在薛某房子东北方向,现场地势是东北高,西南低。王某所盖的房子原来是水路,王某盖房子时薛某曾阻拦,经村干部说合,王某在其院墙中间凿了一个水道。房子盖好后王某听算命的说水从他院中过把他家的财都吹走了,便堵住了水道,而水道堵住后,薛某院中排水就出现了困难。薛某见状几次给王某说王某不听,薛某就在王某房后挖了沟,下雨后水就把王某房后墙阴湿了。见到这种情况,我就当场讲清是非,使原告认识到是其自己的行为给被告等邻居造成了排水不便,心服口服地撤回了起诉,并主动向被告承认了错误,为薛某修筑了排水通道,双方握手言和。
7、群众配合法。有些案件只靠法官调解不成,需要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的德高望重的老干部、老党员以一起参与调解,由于这些人了解民俗、理解民意、会群众语言,并且对当事人比较了解,所以邀请他们参与调解,能够利用一切积极因素,效果较好。2002年的冬天,在310国道上驾驶三轮车行驶的张某因极度疲劳,车撞到故县镇高柏村路边住户高某的门楼,将高某的门楼东边撞了一个大豁,高某因此将张某车辆扣住。张某多次与高某协商赔偿事宜,高某张口就要10000元。张某因此以扣车为由将高某起诉到法庭。我受理此案后将被告传到法庭,被告态度强硬,说要么赔10000元,要么重新修盖门楼。要是按正常的程序,首先高某得反诉,然后对高某门楼的损失进行评估,但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一定使双方都满意。我了解到,高柏村的村主任已60岁,在村里是受人尊重的人物。我就找到村主任,把情况说情,让他做高某的工作。果不其然,第二天,村主任就给我打电话,说工作做通了。最后,张某赔偿了高某1900元,高高兴兴拉走了自己的三轮车。
8、亲属参与法。对于一些认为自己的亲戚在外边干事,有一定的势力,有人为他们说话、办事,有人为他们撑腰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就要依靠他们的亲属的力量,把调解工作交给他们做,依靠他们去说服当事人,调解效果非常明显。如邓某与李某赔偿一案,邓某曾欠李某200元化肥款,有一天,李某把自己地头的一棵桐树卖给了外村人,外村人锯树时伤住了邓某的地里的苹果树,邓某因此不给李某还钱。有一天,双方在村里的一个商店门口因言语不合,发生殴斗,邓某受到了伤害,但伤情也只是皮肉伤而已。邓某感觉到咽不下这口气,便起诉到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1000元,而李某认为打架原因是邓某不还钱引起,自己也有伤,拒不赔偿,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农村人爱比势力,邓某找到了自己在社保局当副局长的表弟郭某,郭某和我关系不错。李某则找到了其在市区当校长的担子王某,王某和我上学是同桌,两个人均给我打招呼,让我尽快判决。庭开完了,我调解了几次,均没调解成功。后来我听说郭某和王某认识,关系还可以,一天下午下班后,我分别把他们约到了饭店,也没说事,就先喝酒。几杯酒下肚,我把事说明了,并说,这个案子,今天咱们在这开庭,你们两个先协商,这个事今天咱们三个合议定案。事情的结果大家肯定也猜的着,调解结案,李某给了邓某600元,赔偿欠款两清,不过我也赔进去了300元饭钱。
9、调判结合法。调判结合,及时开庭,以开庭审理促成调解。有些当事人在庭前调解时,错误地认为只要慢慢磨,总能占到便宜,针对这种情况,及时开庭审理,确保随时可以下判,打消个别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促成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避免因久调不决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例如,我审理有一起是王某诉赵某离婚案件,男方脾气比较爆燥,经常殴打妻子,而妻子不爱说话,比较内向。婚后仅才四个月,王某因不能忍受赵某的殴打,一气之下喝了农药,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案子起诉到法院后,王某想带走自己的婚前陪嫁财产,并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失。而赵某则认为自己婚前给王某一万余元彩礼,不愿意让王某拉走彩礼。双方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都找到我的熟人说情。看到这种情况,我知道,双方是不能在一块再生活了,为了打消当事人的侥幸心理,我及时开庭。我对王某说,你看,虽然东西是你买的,但毕竟人家花了一万多元,你们在一起只过了四个月,你的东西是用人家的钱买的,你说你把东西全拉走合适吗,最起码你要在精神损失上让让步,要不,判的时候不可能把东西全部判给你。对赵某,我说,你打人家了,判的时候你肯定要赔偿人家精神损失费的,再说,人家喝药了,也说不定有什么后遗症之类的,到时说不定你还要给人家看病,要不这样,人家的东西全拉走,让对方在精神损失上让让步,要是我判了,你可能还要赔偿人家精神损失费呢。经我这么一说合,双方愉快的接受了我的建议,此案以王某将陪嫁财产拉走而终结。
10、委托民调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在农村的“三养”、邻里、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存在较大的抵触情绪,法院调解收效甚微,相对而言,基层组织具有比法院更熟悉双方当事人,也更容易与之沟通的“先天优势”,通过他们出面调解,常常能妥善化解纠纷、平息矛盾。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依法向村民调解组织发放委托民调调解函,而后对案件进行中止。通过这种方法,绝大多数案件都得以顺利调解,并且调解后原来反目为仇的当事人均能化干戈为玉帛,调解的效果显而已见。
刚才我讲了民事调解中的主要几种调解方法,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我们还要因人而异,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确定不同的调解方式。
1、真诚感动法。对重感情讲义气而直爽的人,要运用真诚感动法。在调解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遇到这一类当事人时,不要急于点题,这类人往往爱面子,先用一些触动情感的语言与其谈一些纠纷以外的事情,如生活、工作、学习、生意等等,也可以用动情的语句拉一些家常,然后逐渐转入正题,由远而近,进行调解,用真情去叩动他的心弦,这样,使他信服你,也就非常自然地接近了与被调解人的距离,使得调解成功。
2、以柔克刚法。对刚烈、脾气暴躁、不怕扯破脸皮的人,要运用以柔克刚法。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遇到这一类当事人时,对当事人要热情主动。这一类人往往很傲慢、怕软不怕硬。调解人员要掌握当事人的心态,以诚相待,轻言细语地利用朋友式的语言谈一些让当事人感兴趣的事情,不要硬碰硬,切记居高临下,要采取“和风细雨、耐心开导”,也不要急于让当事人表态,否则即使当事人明知自己错了,也会心服口不服,你把他当作朋友看待,把道理讲透,他就很容易听取你的意见,乐于接受你提出的调解方案。
3、先守后攻法。对乐于听奉承话,爱戴高帽子的人,要运用先守后攻法。在调解纠纷时遇到这一类当事人,要多说一些好听的语言,多举几个当事人曾经做过的有益事情的例子,先表扬他的长处,使他产生自豪感,然后趁机指出他的缺点与不足,再举一些开始并没有引起重视,导致后果比较严重的例子让当事人比较一下,有比较就有鉴别,这时,见缝插针,鼓励他改正缺点,弥补过失,做一个受人尊重的人,这样一抬一拉,举一反三,让当事人联系自身认真进行思考,他会在调解中顺利接受你的意见,达到预期目的。
4、正义威摄法对惰性很强,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我主张的人,要运用正义威摄法。这类人员往往是情绪不稳定,对问题把握不准,在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抓住他们的弱点,明确告诉当事人有关法律规定,使他们认识到,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运用的语言要有针对性和原则性,攻势要猛,让他们招架不住,使他们产生不配合调解工作可能最后还要承担更严重的责任,促使他们积极配合审判人员的工作,把案件调解解决。
5、亲情触动法。对当事人亲属较少,孤僻内向、想依靠外援的人,要运用亲情触动法。这类当事人,有事闷在心里,不善言谈和交往,遇到困难急盼亲朋好友相助,审判人员在调解前要对其亲朋好友进行摸底调查,找到他们最信赖的人做好工作,然后依靠他们去说服劝导,这时,趁热打铁,告知他们如果不听亲朋好友的规劝和法官的调解,使他们更加孤立无援,这种方法,往往见效较快。
6、群众抨击法。对固执己见,多次做工作难于见效的人,要运用群众抨击法。在调解过程中对待这类当事人,要用措词较为严谨的法律术语明确告诉他们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或者有意安排巡回审判,到案发地就地开庭,发动村邻对其行为进行评议,使他们感到孤独无援,造成思想压力,陷入不认识错误就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尴尬境地,为了摆脱这种尴尬局面,他们会很快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解工作。
洞察心理,对症下药
讲究技巧,巧解纠纷
——谈民事审判的调解技巧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两个审判人员运用同样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审判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所运用的技巧。
一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们首先要了解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这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审判人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审判人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审判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
总之,审判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审判人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审判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五、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审判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拔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刚才我们讲了民间纠纷最基本的五大要素的调解技巧,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善于运用这些技巧。下面我谈一下调解技巧的运用。
(一)调解的语言技巧的运用
语言是调解人员调解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在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语言交往传递着准确的调解信息。因此,语言的运用技巧在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调解语言的一般要求
民事调解的实践表明,民事调解的对象即当事人,绝大部分是普通百姓;而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引起的人际关系矛盾。根据调解对象和纠纷内容的特点,调解语言要适合当事人的接受、理解能力和心理特点。
(1)大众化
使用大众化、通俗化的用语,避免使用脱离老百姓生活实际和心理水平的理论化的、空洞的、华而不实的书面用语。
(2)明朗化
语言应避免冗长、繁琐,力求简短、明确、流畅,使当事人一听就懂,避免产生误解。
(3)通俗化
恰当运用比喻和民间俗语、谚语,说明对某些问题的看法,使当事人容易理解和内化调解人员所讲的道理。
2. 调解的语言技巧
在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语言技巧对于交往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1)明确性语言的运用
在直陈方法的运用中,应使用明确的语言,对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表达明确的调解意见。
(2)含蓄性语言的运用
当某些调解信息不宜明确表达时,或为了照顾当事人的自尊和面子,宜采用含蓄用语。在采用暗示方法调解纠纷时,一般都使用含蓄用语。
(3)幽默性语言的运用
在调解活动中,有时为了打破某些僵持的局面,活跃调解现场的气氛,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可以适当使用一些幽默性的用语。比如在我在调解一起夫妻感情纠纷时,男方是工人,女方是农民,因家庭琐事引起了矛盾。经调解,当双方当事人有了和好的愿望以后,我说:“国家不是提倡工农联盟吗,你俩一个是工人,一个是农民,今后也要搞好工农联盟啊?当事人和在场人都被我的巧妙的幽默语言逗笑了,使现场的气氛立即变得轻松了许多。
(4)震慑性语言的运用
对于那些胡搅蛮缠、有错不认、拒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有时要使用一些比较严厉的、具有震慑性的用语,给予一定的心理压力,以唤起其恐惧心理,使其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履行民事义务。
(5)鼓励性语言的运用
对某些有一定错误并表示后悔、自责的当事人,运用语重心长的期待性语言予以安慰、鼓励,表示期待其改正错误,与对方当事人主动化解矛盾,重归于好,往往收到较好的调解效果。
为了强化不同语言运用的技巧效果,在语言表达过程中,使用不同的音量、速度、节奏、语调这些“副语言”,不仅能辅助语言交往,有助于传递交往的内容,同时在表达感情方面往往超过语言本身的内容。所以在语言运用的技巧中,“副语言”的运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明确性、含蓄性、幽默性、震慑性和期待、鼓励性语言中,所使用的音量、速度、节奏和语调都有所不同,起到了强化运用这些技巧效果的作用。
(二)调解的非语言技巧运用
在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除了语言技巧的运用外,伴随着语言沟通时的目光、面部表情、身体动作等非语言技巧的运用,在交往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有的心理学家甚至认为:表达一项信息的情绪效果=7%词语+38%声音+55%面部表情。在运用各种语言技巧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伴随着审判人员的不同目光、面部表情和身体动作,可以起到强化交流信息的内容,表达审判人员的情感,有助于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比如在运用期待、鼓励性语言时,审判人员以语重心长的语调、期待的目光与和蔼的面部表情来表达,当事人就容易受到感化而接受审判人员的规劝,努力表现出审判人员所期待的行为。
在调解工作中语言和非语言的运用,不仅仅是个技巧问题,更重要的是审判人员自身内在情感的表现。审判人员只有在具有为公众服务的责任感和热情,才能使这些技巧的运用自然而不是做作,才能发挥对当事人施加积极心理影响的作用。而如果审判人员缺乏责任感和服务热情,靠单纯玩弄技巧,不仅起不到对当事人施加积极心理影响的作用,相反还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不利于心理纠纷的化解。
(三)调解的权威效应运用
古人说:“人微言轻,人贵言重”。说的是具有权威性的人所说的话可信度高,别人容易认同。因此,为了做好调解工作,审判人员一方面应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身的素质,以提高自身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同时,还应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参加调解工作,利用这些“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调解的“自己人效应”运用
所谓“自己人效应”,是指人们在交往中,对“自己人”(与自己的观点、立场等方面相似的人)所传递的信息,容易被主体所认同。有这样一句古老的格言:“假如你要别人同意你的原则,就先要使他相信,你是他的忠实朋友即‘自己人’。”比如,在农村发生的婚姻纠纷中,女方因与男方发生矛盾回娘家久住不归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除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外,调解人员往往还要与双方的家长沟通调解意见,请双方家长参加调解。由男方的家长(男方的“自己人”)对男方提出批评,男方容易认错并做出某些承诺;由女方的家长(女方的“自己人”)对女方进行劝解,女方容易接受。这样,利用双方对“自己人”的认同效应,纠纷就很容易得到化解。
除了以上我所讲的调解技巧外,我们还要学会民事调解的心理学方法,我们要学会洞察当事人的心理,根据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规律,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化解双方心理纠纷,知道当事人在想什么,知道当事人准备干什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知已知彼,百调百成。
(一)影响当事人认识的方法
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认识分歧,是产生纠纷心理的原因之一。因此,化解矛盾和纠纷,首先应从影响当事人的认识开始。其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1. 直陈法
直陈法就是在调解纠纷时,调解人员以直截了当地说明调解意见的方式,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直陈方法的运用,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不同认识,根据有关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调解人员直接而明确地阐明自己对纠纷起因和双方责任的看法,以及对纠纷的调解意见。在调解一些比较简单,双方的是非、责任又比较明显的纠纷时,常采用这种方法。
2. 暗示法
暗示是在双方无对抗的条件下,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他人施加影响的过程。民事审判人员在调解纠纷时,根据纠纷的内容、性质、双方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采用暗示的方法,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从而双方的纠纷得到化解。
(1)直接暗示
在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直接发出语言或行为的暗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使其改变错误认识而接受调解意见。如有的当事人对于合理、公正的调解意见拒不接受,审判人员通过讲述与此相类似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情况,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判决情况,以此向其发出暗示:这样的调解处理是公平的,如果不接受调解,最终判决结果与调解结果是基本相同的。
(2)间接暗示
在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向当事人发出比较含蓄、不显露动机的信息刺激,使当事人自己领会审判人员的意图,受到某些启发,从而使纠纷得到化解。如在调解一起夫妻感情纠纷时,我了解到夫妻双方感情尚好,主要是岳母对女婿不去看望她有意见而从中作梗,致使妻子住在娘家不归。这种情况如果审判人员把真相点明,不仅不利于化解纠纷,还会加深女婿与岳母的矛盾。于是我就采用暗示的方法对男方当事人说:“你对岳母关心吗?常去看望她老人家吗?”男方当事人很快领悟了我的暗示意思,改变了过去对待岳母的不周之处,使夫妻关系很快和好。
3. 迂回法
“以迂为直”是《孙子兵法》提出的一种战术,在军事上采用这种战术常常可以出奇制胜。在进行民事调解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这样一种人:心理防御机制特别强,或者特别偏执固执,对于审判人员的调解信息“紧闭心扉”,或由于逆反心理,予以抵制。对于这种人应避开其防御中心,采用迂回的方法,在其未设防的情况下,使调解信息进入其头脑。比如,让当事人阅读与调解内容有关的资料、书籍,开阔其思路;或者通过旁人的议论,通过某些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传递信息等方式,对其施加影响。有这样一起调解实例:在一起邻里间因生活小事引起的斗殴纠纷中,应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拒不赔礼道歉和赔偿医药费。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扬言要进行报复,使调解陷入僵局。后来我让一个与其关系较好的朋友有意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如果不接受调解,我就要判决了,而判决结果肯定要比调解时所说的数目多。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知理亏,听说马上要下判了,害怕不但要赔的钱多,而且要丢面子,还不如主动接受我的调解建议。
4. 对比法
在进行民事调解时,要改变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有时为其提供一定的参照物,采用对比的方法,也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比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选择那些伦理道德高尚、赡养父母好的典型事例,与不尽赡养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对比,教育当事人;或者是讲述其父母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含辛茹苦地抚养子女,与不尽孝道的当事人的错误行为相对比,教育当事人,往往都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5.换位法
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知父母恩。这就是说,只有在一个人扮演了某种角色以后,才能真正体验到作为该种角色的认识与情感。在进行民事调解,转变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时,将当事人之间在现实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假想中将位置转换,使当事人处在对方的角色地位来认识问题,叫做角色换位。例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采用子女与父母的角色换位,转变不尽孝道的当事人的认识,就比较容易做到相互理解和认同。
(二)调节情绪的方法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化解,除了认识上的分歧以外,情绪的对立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调解当事人的情绪,消除其对立状态,也是一个重要方法。
1. 宣泄法
“宣泄”一词来自希腊文,意思是“清洁身心”。是早期精神分析学派的心理治疗中的重要方法。是通过病人发泄,使被压抑的情绪得到充分释放,从而使病人的心灵得到净化和解脱。国外的“出气公司”和“宣泄中心”运用的就是这一理论。在民事调解工作中,也可以适当借鉴这一理论。有些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受到对方当事人在精神上或其他权益方面的侵犯,内心十分不满,深感痛苦和愤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不到宣泄和释放,将影响其接受调解人员调解信息的输入。所以,调解人员在进行民事调解时,可采用情绪宣泄法,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和释放,然后再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具体的纠纷问题。
(1)当事人向调解人员的宣泄
调解人员耐心地倾听当事人倾诉自己所受到的委屈,以及内心的痛苦和不满,然后给予同情和安慰。在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做心理疏导工作。
(2)当事人之间的宣泄
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由权益受到侵害一方的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宣泄自己的情绪。如列举对方的过错,自己所受到的委屈和痛苦等,使其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得到释放。调解人员表示同情并施以安慰,同时指出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对方当事人如能当面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纠纷的具体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
在调解家庭内部的一般纠纷中,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婆媳之间因家庭琐事所产生的纠纷等,采用这种方法比较容易奏效。在采用宣泄法时,调解人员要注意调控当事人情绪宣泄的适度性。适度的宣泄使当事人被压抑的消极情绪得到释放,有利于当事人的心理平衡。但不加任何节制地过度宣泄,会导致对对方当事人的恶性刺激,由“有理”转化为“无理”,并引起对方当事人对恶性刺激的消极反馈。这不但不利于纠纷的化解,还可能使双方当事人原有的矛盾和纠纷进一步激化、升级。同时要做好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要使对方当事人做好倾听、接受对方当事人情绪宣泄的心理准备,并给予良性的心理反馈。这样才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良性心理互动,从而才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2. 冷却法
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双方往往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知狭窄,调解信息不易输入。因此,在调解工作中,首先要设法使对方冲动的情绪冷却,恢复理智。一般采取将双方当事人暂时隔离,避免其在情绪冲动的情况下,出现相互指责、揭短、谩骂等恶性刺激的相互反馈,使双方的消极情绪强化,导致矛盾、纠纷的升级和复杂化。隔离后再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其冲动的情绪降温。待双方恢复理智以后,再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 感化法
民事调解工作中的感化法,是指调解人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在人的心理结构中,情感与认识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当事人之间情绪障碍消除,才能使人恢复理智,才有利于调解信息的输入。
4. 震慑法
震慑法是利用当事人的趋利避害心理,“明之以害”,唤醒恐惧,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使某些当事人履行其角色义务或停止侵害行为。如在调解一起由于第三者插足而造成的夫妻纠纷中,经多次调解,虽然女方已经提供男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且证据确凿,但男方仍然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仍坚持要求离婚,而女方不想离婚,还不想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因为双方毕竟已有了孩子,且男方是公务员,一旦被追究责任,肯定被开除。见到此种情况,我就对他说:“如果你再这样下去,我们就只好将你的问题反映到你单位去解决了。”当事人由于害怕单位的领导、同事知道自己插足别人的家庭,会受舆论的谴责,以及名誉和职务晋升受到损失,被迫停止了与第三者来往的行为,并与女方重归与好。
在运用震慑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对当事人所提示的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如果所提示的不利后果是虚构的,或者夸大其辞,就不具有震慑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仅受不到震慑,还会产生逆反心理,认为你无计可施,只会“吓唬人”。而且可能对审判人员产生信任逆反,使后继的心理震慑失去效用。
对当事人产生震慑作用,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不在于后果本身的严重性,而在于这种后果对于当事人固有的心理敏感区和自身利益的重要性。比如一名公务员因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引起了纠纷,如果将此事告诉其所在单位,对其名声和前途将产生很大影响,因而对其就有较大的震慑效用。而对于一个生活作风一贯放荡的无业游民,将此类事情曝光,震慑效用则不大。
为当事人指出避免不利后果的出路。震慑法的目的是使当事人感到,如果不接受审判人员的劝告,一意孤行,将导致“苦海无边”;而如果接受劝告,则“回头是岸”。通过震慑达到使当事人听从调解人员的劝告,避免震慑后果发生的目的。
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调解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等,都要不断进行反思。同时还要根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做出调整,修正某些错误的认识,改进调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对于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或自己的不理智的、冲动的甚至野蛮的行为,能够保持冷静的头脑,以宽广的胸怀保持平静的心态,以理智的态度疏导其不理智的心理和行为,避免卷入当事人的纠纷中去。对于调解成功的纠纷,如果出现反复,具有再进行调解的心理准备。不因纠纷出现反复,害怕麻烦而对当事人进行指责和训斥。民事调解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琐碎的工作。因此,要胜任此项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心理素质,并根据不同案情,不同当事人灵活应用多种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审判人员都能把调解信念永记心间,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工作的始终,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我们的民事审判调解工作会有质的飞跃,我们法院的工作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让我们携起手来,让调解的春风吹满神州大地,让调解的细雨润湿草木沟溪,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吧。
今天的交流汇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