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宜会敏、张彩玲: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宜会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2万元及利息(以43.2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按原约定月利率9.567‰计算利息,2018年8月24日后付款部分按原约定月利率9.567‰加收50%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彩玲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12元,由被告宜会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简案六组
承办法官: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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