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新甫: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谢新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谢新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简案六组
承办法官: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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