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芳珍、赵长彦: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芳珍、赵长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万元及利息(以16.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按原约定月利率4.25‰计算利息,2019年5月7日后付款部分按原约定月利率4.25‰加收50%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51元,保全费1355元,合计5006元,由被告王芳珍、赵长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简案六组
承办法官: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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