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杜世杰: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宋会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宋会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按原约定月利率10.825‰计算利息, 2019年6月25日后付款部分按原约定月利率10.825‰加收50%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杜世杰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46元,保全费1031元,共计3377元,由被告宋会妮、杜世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简案六组
承办法官:姚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