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靳犇: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李贵朝、蔡海丽、卢炜征、朱崇菊、马金卓、马步汉、王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贵朝、蔡海丽偿还贷款本金45925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卢炜征、朱崇菊、靳犇、马金卓、马步汉、王贵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姚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