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梦琰、李润民、左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烟赞伟诉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三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40,000元(其中150,00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7日为105,000元,另外150,00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5日为135,000元。以后利息仍按月息2分计算到借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左桂英偿还借款本金44,800元及利息40,008元(利息从2016年8月10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0日,以后利息仍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0年11月26日)上午八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陈志刚
联系电话:138*****
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