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豫1282执恢501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中,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17)豫1282执50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灵宝市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造的位于灵宝市北区好阳路东段购丰广场玉兰苑S-213号、S-215号及东侧两间商铺共四间房屋。因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17)豫1282执恢501号执行裁定书,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询价、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现将拍卖裁定,选取评估机构等相关法律手续送达给你公司,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据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二O二O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