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诚:
本院受理原告詹相慧与被告刘志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志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詹相慧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8月2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刘志诚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应予扣除)。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760元,由被告刘志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陈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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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