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生:
本院受理的(2020)豫1282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刘英琴、郭珮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云生偿还原告刘英琴、郭珮瑶借款14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英琴、郭珮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4320元,由被告张云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152*****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