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于凤仙:
本院受理原告陈彩云与被告刘哲、于凤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哲、于凤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彩云替其偿还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0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17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28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全都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哲、于凤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陈志刚
联系电话:138*****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