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候百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荣诉李来有、姚社民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欠款60805.8元,并从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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