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海宾、茹晓丹: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海宾、茹晓丹偿还贷款本金243742.38元及利息,共计253348元,程英格、何雪艳、狄红丽、何景烈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彭贯斗 159*****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