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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0 16:56:46


张国青、陈青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山旺诉张国青、陈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物欠款1万元及其利息共计118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0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责任编辑: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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