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20年7月31日10时,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焦村镇卫生院精神障碍康复中心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
2019年10月31日13时许,家住灵宝市车站路某小区的陈某,以听见邻居杨某骂自己为由,在其住所附近持刀将杨某戳伤。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应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陈某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灵宝市人民检察院遂申请对陈某强制医疗。
灵宝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动作为,积极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开庭前会见了在焦村镇卫生院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被申请人,并向主治医生详细了解其病情、诊疗情况,依法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庭审中,审判长田伟民向被申请人详细告知了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耐心释明了被申请人所提出的问题,最大程度保障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田伟民围绕案件关键性问题展开法庭调查,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听取了申请机关与被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辩论意见。整个庭审有条不紊、规范有序。
该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作出决定。
庭审后,田伟民又单独与被申请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在普法教育的基础上,对被申请人予以心理疏导,希望他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错误性,同时能够积极配合医疗,早日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中来。
据悉,自7月份灵宝法院开展教育整顿工作以来,刑事审判庭坚持以教育整顿工作为契机,牢牢把握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以教育整顿促审判,以审判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实现整顿与审判工作的双赢。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