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晓:
本院受理的(2020)豫1282民初字第676号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瞻、杜姗姗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瞻、杜姗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按月利率11.88‰计算利息,2019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7.82‰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晓晓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保全费2000元,共计7740元,由被告刘瞻、杜姗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152*****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