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国:
本院受理的(2020)豫1282民初1437号原告魏振国与被告徐淑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魏振国与被告徐淑苗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魏思彤、次女魏思妍,均由原告魏振国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振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152*****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