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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4 08:21:32


  董小红、张翠鱼: 

  本院受理屈正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字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偿还原告屈正泽借款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抵顶的76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6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屈正泽负担836元,由被告董小红、张翠鱼负担35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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