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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枯树倒地车毁人亡 法庭审理定纷止争

  发布时间:2020-07-09 16:25:41





    灵宝法院网讯  “请全体起立,下面进行当庭宣判……”2020年7月8日上午9时,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周某等五人与被告灵宝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灵宝市西闫乡政府、灵宝市西闫乡东邱村委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经过法院多次调查取证,该案最终当庭宣判。

    2019年11月28日18时,原告亲属周某雷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县道路口时,因当晚大风,路旁一颗枯树被刮倒在路中线,周某雷途经此处,撞住枯树,发生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原告认为该枯树由灵宝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管理,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枯树位于被告西闫乡政府及被告西闫乡东邱村委会辖区,乡政府和村委会也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被告西闫乡政府认为其并非案涉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本案与其无关。被告东邱村委会认为案涉林木并非其栽种,其没有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西闫乡政府于2000年3月1日出台《西闫乡2000年春季造林工作方案》,要求对于村级道路绿化、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由各村自己解决,总体原则坚持“谁的辖区谁栽植,谁管护,谁受益”。

    该院认为本案受害人周某雷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其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佩戴头盔,夜间在道路上行驶,撞上路边被风刮倒的枯树,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被告灵宝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作为管理部门,对公路及路边林木负有直接的管理职责,其未及时发现枯树并采取措施,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灵宝市西闫乡东邱村委会作为林木的栽种、管护者、受益者,虽然案涉林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村委会也有相应的管护职责,其未尽到职责,应当承担10%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灵宝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赔偿65915.97元,被告西闫乡东邱村委会赔偿32957.9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事故发生后死者固然值得同情,但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亦属违法,违法责任必然大于管理责任。法院的判决要向社会公众引导正能量,让违法者付出巨大的代价,断绝以身试法者索取高额赔偿的念头,让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出行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提高危险防范意识。如遇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应减少出行。出门时尽量注意避让树木、井盖、广告牌等危险物,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责任编辑: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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