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法庭的任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该案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关系。2020年5月29日,原告母亲原某某带着原告路过原告家门口时,被告张某家饲养的狗尾随其后,将原告抓伤。经诊断,原告伤情为三级暴露,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20元医疗费,对于后续其他疫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因双方协商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审理后,任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明法律对此类侵权纠纷的特殊规定,又本着邻里相处“以和为贵”的原则,向双方提出调解方案。经任法官耐心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被告当庭支付了原告1500元,本案得以顺利调结。
法官说法:近年来,遛狗未牵绳、不规范饲养动物而引发的伤人事件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见,饲养动物的主人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伤害他人,否则发生伤害事件,饲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