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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灵宝:醉驾车主二“进宫” 从重判决树“典型”

  发布时间:2020-07-03 16:00:59


    灵宝法院网讯  “我再也不干这样的蠢事了......”庭审中痛哭流涕的李某某说道。原来,因犯危险驾驶罪“二进宫”的李某某正在灵宝市人民法院接受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经查明,2020年2月14日18时12分, 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黄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25mg/100ml,属于醉驾。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检察机关在移交案件时一并移送了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查,发现李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刑满释放后短短半年内,再次因危险驾驶需追究刑事责任,且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主观恶性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本案中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遂向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函,检察院调整了量刑建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在最后陈述阶段,称自己的侥幸心理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家庭和事故对方造成了了巨大的伤害,给自己的亲朋好友以及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示范,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良好市民,承担起自己对家庭及社会的责任。

    法官提醒:李某某的案件不是个例,侥幸心理成为了近年醉驾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次醉驾更是对法律威严的极大挑衅,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唯有通过严格的自我约束,知法守法才是获取幸福生活的关键,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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