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风:
本院受理的(2020)豫1282民初151号原告徐正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小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正杰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正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元,由被告郭小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陈志刚,联系电话:138*****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