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艺: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雪妮诉陈保伟、刘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高雪妮要求:一、判决不得执行位于灵宝市函谷北路西侧矿产资源开发总公司家属楼1幢4层房屋; 二、确认原告与被执行人刘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该房屋现全部归原告所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1日9点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尹庄法庭 任晓妮
联系电话:8830162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