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22 17:27:52
张智勇、张丹丹:
本院受理的(2020)豫1282民初367号原告李莎莎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智勇、张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莎莎借款本金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莎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智勇、张丹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陈志刚,联系电话:138*****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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