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波:
本院受理的(2020)豫1282民初691号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杨安格、袁文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安格、袁文方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6240元,共计536240元;2、被告杨晓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9月2日8时30分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陈志刚,联系电话:138*****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