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文江、赵少萍: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李建波、赵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文江、赵少萍偿还贷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6577.33元,共计126577.33元(利息算至2019年1月24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14.17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建波、赵巧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五月六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姚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