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江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彦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彦雄要求:一、判决你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刘鑫涛由原告抚养,你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三、现有摩托车及租住房内家具归原告所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8日9点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尹庄法庭 任晓妮
联系电话:8830162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