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红星、亢海鹏:
本院受理的(2020)豫1282民初1145号原告于伟波与被告谢红星、亢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于伟波诉谢红星、亢海鹏还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彭贯斗,联系电话:159*****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