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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灵行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赵勃,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陈海龙,男,汉族,24岁。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对陈海龙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灵运罚(2013)12013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灵运罚(2013)120134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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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