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锋植、姬海萍: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锋植、姬海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及利息(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利息3600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承办法官:卫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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