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3 12:36:05
徐淑苗: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776号原告吴晓燕诉徐淑苗、魏振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淑苗、魏振国共同退还原告吴晓燕购房款8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0398-8830183
2019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民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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