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于秋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满囤诉被告刘海生、第三人灵宝市吴成矿业有限公司、申朝君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立即停止对原告租用的位于尹庄镇思平村二期二层小院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门面的查封;2、判决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于秋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承办人:赵法官
联系方式:1583982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