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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索贿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09-05-07 08:49:34


    【重点提示】

    被告人在离职后,向原单位的工程承包方索贿,因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没有事先与工程承包方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故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案情】

    王某在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任某金矿矿长,1995年该金矿筹建家属楼,由孟某所在的某工程公司承建此工程。1997年初,张某交给被告人王某5万元现金用于购买该金矿家属楼一套的前期付款,王某收款后未交单位而用于自己购房。1998年1月王某被免去金矿矿长职务,调任黄金局科技科科长,后张某向其索要收据时,王某于2000年秋让金矿基建办找到工程公司的孟某,孟某在未收款的情况下给王某出具一张收到工程款5万元的收据。王某将此收据交给该金矿抵顶了自己收取张某的5万元,该金矿与孟某的工程队结帐时将该5万元从应付给工程队的工程款中扣除。

    【审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收到张某交纳的5万元房款后,应当及时交单位,但被告人王某却将该款挪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因被告人王某向工程队索要5万元收据时已不再担任金矿矿长,没有职务上的便利,且无证据证明其事先与工程队有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工程队财物,故公诉机关指控王江文犯受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过程实际上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1997年初,张某交给被告人王某5万元现金用于购买金矿家属楼一套的前期付款,王某收款后未交单位而用于自己购房的行为。第二各部分是,王某调调离金矿务后,在张某向其索要收据时,其让金矿基建办找到承建家属楼的工程队队长长孟某,向孟某索要一张收到5万元工程款的收据的行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997年初,被告人王某将张某交给他5万元用于购买金矿家属楼一套的前期付款的现金,收款后未交单位而用于自己购房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调离金矿后,王某通过金矿基建办向承建家属楼的工程队队长索要5万元收据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索贿行为,但因当时王某已不再担任金矿矿长,故已没有职务上的便利,且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其事先与工程队有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工程队财物,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江文犯受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对王某将张某交给他5万元用于购买金矿家属楼一套的前期付款的现金,收款后未交单位而用于自己购房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持异议,但认为王某在调离金矿后通过金矿基建办向承建家属楼的工程队队长索要5万元收据的行为,应该构成受贿罪。理由是,该基建队是在被告人王某担任金矿矿长期间承揽的工程,之后在无任何条件的情况下工程队却自愿给其五万元钱,由此可推定双方之前又约定事后受贿的行为。并且王某在向基建队索要5万元收据时的职务是黄金局科技科科长,而黄金局是该金矿的上级主管单位,所以被告人王某在向基建队索要5万元收据的行有职务上的关系,系利用职务之便,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受贿罪。

    法院最终采用了第一种意见。

    首先,被告人王某向工程队索要5万元收据时已不再担任金矿矿长,虽然王某现在所在的黄金局是该金矿的上级主管单位,但黄金局与承建家属楼工程的建筑队没有职务关系,故已没有职务上的便利。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的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在被告人离职的种情形下,只有事先有约定的,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事先没有约定,则不能按受贿罪处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前有约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不能通过推定来认定双方有约定。离职后对在任时职务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无法控制和影响,更无法控制和影响对方当事人事后的主观心态和行为。只有事先约定在离任后收受财物,才能清楚地表明其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才能将其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其在任时的职务行为联系在一起;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则就割裂了其事后收受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的关系,则不具备受贿罪所特有的破坏职务行为纯洁性的这种本质特征。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在调离原职后才向他人索取钱财,而又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先与工程队有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工程队财物。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王某在2000年向基建队索要5万元收据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责任编辑:焦迎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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