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江华: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博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娟丽,第三人你、张文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判令不得对位于灵宝市帝景翰园小区8号楼东单元6楼东的房屋执行;二、驳回原告灵宝市博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焦迎九
联系电话:8830253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