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锋:
本院受理的(2017)豫1282民调516号原告杨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与你离婚,婚生子杨鸿博由原告抚养,你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9时在本院50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 联系电话:15939860599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