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21)豫1282执684号
灵宝市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光明、闻金霞、杨怀义、石亚经:
本院立案执行的灵宝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光明、闻金霞、杨怀义、石亚经、王晶、石先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灵宝市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光明、闻金霞、杨怀义、石亚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282执6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你收到本通知之日立即履行(2020)豫1285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灵宝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律师费4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299元、申请执行费33243元;报告财产令限你收到本令后3日内申报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